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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四等書記官行政法擬答:
一、
(一)地檢署建請高檢暑之任用,高檢署以B函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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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四等書記官行政法擬答:
一、
(一)地檢署建請高檢暑之任用,高檢署以B函送達當事人甲,其性質為直接對外效力之行政處分,至於甲又重複提出申請,高檢署未經重新實體審查,而重申先前處分的內容,以C函答覆當事人,C函之性質乃「重複處分」。(課本4-62頁)
(二)甲對B、C函提起救濟
1、甲得對B函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、行政訴訟
2、C函為重複處分,並未發生新的法律效果,不得提起行政爭訟。
二、本題為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之「工作條件」、「管理措施」
(一)口頭命令注意的法律性質,並非行政處分
(二)甲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,提起申訴、再申訴,而非請求撤銷職務監督處分。(課本2~60頁)
(三)依釋字785號,公務人員得於再申訴之後,有權利受損害或主張權利的必要,得依相關措施,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。但是,釋字785號亦說明,依其干預之性質,顯屬輕微者,以及尊重機關之判斷餘地,行政法院仍應予尊重。
三、該實施辦法為衛福部依法律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法規命令(課本4-7~8頁)
四、銓敘部之函釋為解釋性行政規則,乃間接對外效力(課本4-14~16頁),此題和109年身心特考三等的題目一模一樣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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